旅行許可電子系統 (免簽證計劃現代化ESTA)
免簽證計劃 (VWP)
美國於2012年10月2日宣布台灣成為美國第37個免簽計畫成員.並自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符合資格的台灣公民不需要簽證即可到美國觀光或洽商長達90天。要使用免簽證計畫赴美觀光或洽商之前,您必須先至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線上登錄並取得許可。針對此免簽證計劃 (VWP),請注意以下相關規定:
*台灣申請人需具備下列條件即可適用VWP入境美國。
A.申請者持有之台灣護照為2008年12月29日當日或以後核發之生物辨識電子護照,且具備國民身分證號碼。
B. 申請者前往美國主要是洽商或觀光(B訪客簽證適用的旅行目的) 並且停留不超過90天。過境美國通常也適用。
C.申請者已透過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取得以VWP入境之授權許可。
D. 倘以飛機或船舶入境,須為核准之運輸業者,並且有前往他國目的地之回程票。
E. 需具備足夠資金供在美期間支出。
*獲得核准的ESTA旅行許可,美國政府收取$14美元的費用。此費用分兩部份:
受理費-電子旅遊許可的所有申請人均會被收取受理每份申請的費用。該筆費用為4美元。
許可費-若申請獲得核准且收到根據免簽證計畫前往美國的許可,將會從您的信用卡扣去另外10美元。若申請被拒絕,此費用不收。
*VWP旅客無須申請美簽即可前往美國洽商或觀光並可停留達90天。惟停留天數不得延長,在美期間亦不得改變其身分,例如變更為學生簽證。
*申請ESTA許可,可經由網站http://esta.cbp.dhs.gov回答所有必須回答的問題並送出申請。旅遊許可申請可在啟程之前的任何時間提出。建議儘早提出,即便在申請當下尚無前往美國的具體計劃。*在順利送出一份申請或群組申請後在大多數情況下將幾乎立即提供有無旅行資格的決定。不提 供電子郵件確認。申請者須於網站上核對申請狀態。
*旅遊許可有效期為兩年或直到您護照過期為止。以先到的日期為準。您可在有效期內反覆多次前往美國而不必重新申請ESTA許可。
*在右列情況下,您需透過ESTA獲得新的旅遊許可:更換新護照或更改姓名或更改姓別或國籍發生變更或對之前申請ESTA問題的回答已發生變更。
*旅遊許可僅允許旅客無需簽證即可登上飛機或輪船前往美國。在任何情況下,均由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的官員在入境關口或境外入境審查設施做出有無入境資格的決定。
*免簽證計劃之旅客不需要隨身攜帶列印的旅遊許可去機場,但建議旅客列印自己的ESTA申請答覆,作為ESTA申請號碼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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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VWP : Visa Waiver Program
ESTA: 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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