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服務工作團

 設 立 經 過

前經濟部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於1993年7月開始規劃籌設類似美國和平工作團﹙Peace Corps﹚之國際志願服務者派遣組織,並於1994年經行政院通過設置「海外經貿志願工作團」,遴選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前往我國友邦服務。1996年7月1日本基金會成立,並承繼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裁撤後之業務,原海外經貿志願工作團更名為「海外服務工作團」。至2011年12月底止,「海外服務工作團」已派遣海外志工共計529名人員,赴非洲、中南美洲、亞太及加勒比海地區等35個友邦及友好國家提供志願服務。 (前往計畫頁面)


志工派遣申請程序

海外服務工作團派遣志工前往我友邦或友好國家服務,本基金會於志工派遣前對合作國政府向我駐當地之大使館或代表處提出之申請進行派遣效益及安全等事項評估,並協助通過招募甄試者擇定派遣單位及服務內容,依照志工意願派赴海外提供志願服務。


志工服務類別

海外服務工作團之服務類別,包括下列各項︰農企業、資通訊科技、公衛醫療、環境保護、教育文化交流、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諮詢及其他各類項目。


志工派遣類型及資格

本基金會海外志工服務期限依計畫需求分為下列2類,茲分述如下:
■未滿1年:
辦理專案召募或儲備志工訓練建立人才庫,依照友邦或友好國家短期計畫需求及志工意願,選派適任志工赴海外服務(服務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
■1年以上:
辦理專案召募或儲備志工訓練建立人才庫,依照友邦或友好國家計畫需求及志工意願,選派適任志工赴海外服務(服務期間以2年為原則,部分地區或依計畫需求為1年)。
■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男性需役畢﹚,國內、外大專畢業或具5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且諳英文或其他外語者,均可參與本會志工。另年滿18歲仍就讀大專院校之學生亦可參加本會儲備訓練。


志工權利與義務

■訓練
本基金會建議有興趣參與海外服務工作團計畫者先報名參加儲備志工訓練,相關資訊公告在本基金會網站,請依個人時間安排參與本課程,達一定之課程研習時數者,得參與本會志工派遣活動甄選,資格符合者可赴海外服務,另本會辦理專案招募時亦提供通過甄試者訓練課程,並針對派赴西語國家服務2年之志工,另安排海外集中語言訓練課程。
■交通
本會提供海外志工赴任及任滿之來回機票乙張。另簽約服務2年之志工於赴服務任滿1年後,本會提供直接往返台灣之休假機票乙張。
■保險
本會海外志工均享有海外醫療及意外等保險。
■津貼
志工於海外服務期間由本會發給生活津貼、由服務單位提供住宿﹙派駐國無法提供者將由本會提供房屋租金,簽約服務1年以上之志工另提供調適津貼,於志工任滿後發放,以協助志工重返國內升學或就業。
■休假
志工簽約每滿1年,除駐在國例假日外,可享有15工作日休假;派遣服務期限未達1年之海外志工除駐在國例假日外,無前述休假。
■義務
志工在服務期間應秉持奉獻精神,遵守相關之各項規章,除配合國內、外服務單位及駐外機構作業外,不得有違反國家政策及國家利益之行為,並應遵守派駐國當地法律及尊重其風俗習慣,維護團體榮譽。

參加辦法

■志工人才資料庫
為建立及開拓本會志工人才資料,敬請有意願參與本會海外志工之人員隨時直接前往本會網站報名登錄基本資料及專長等。本會將俟需求再行通知報名者參加甄選。

報名網址: http://www.icdf.org.tw/TCSWEB/Login.aspx

■聯絡方式
專用信箱:tov@icdf.org.tw

洽詢電話:(02)2873-2323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2873-2323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分機309李先生

引用:

 http://www.icdf.org.tw/ct.asp?xItem=4762&CtNode=29752&mp=1#process

http://www.icdf.org.tw/ct.asp?xItem=8057&ctNode=29686&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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